临夏州气象局关于规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公告
(2025年3月25日)
为贯彻落实《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甘肃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全州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的全流程监管,现就规范全州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单位须持有省级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甲级/乙级资质证书,禁止超资质等级承接检测业务,严禁转包、违法分包检测项目。
二、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防雷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检测活动,保证检测服务质量,对出具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及后果;检测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向被检测单位出具检测报告,并上传至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
三、检测单位要严格执行事前报告制度,于检测活动实施前5个工作日内,向属地气象主管机构报送资质信息及相关材料。
四、检测单位开展检测活动时,应当对雷电防护装置进行全面检测,不得通过恶性低价竞争等手段取得委托,不得以部分检测代替整体检测,不得漏检项目。
五、检测单位开展检测活动时,应当主动向被检单位出示检测资质证书、现场检测技术人员身份信息、仪器校准信息等,接受被检单位核验。
六、检测单位必须统一使用《甘肃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模板编制检测报告。
七、对违反有关规定的检测单位,气象主管机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本公告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由临夏州气象局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930)5911226(州级及临夏市、临夏县、积石山县)、(0930)8851122(永靖县)、(0930)7121092(东乡县)、(0930)5621150(广河县)、(0930)5926260(和政县)、(0930)5938809(康乐县),监督举报电话:(0930)5911208。
附件: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需提供材料清单
一、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书。
二、营业执照,设立分支机构的还需提供设立证明。
三、本次检测项目名称、时间、地点、检测人员名单。
四、专业技术人员检测能力证明材料、职称证、人员与公司的关系证明(近三个月的社保缴纳支付证明、劳动合同等)。
五、本次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检定校准证书。
六、易燃易爆、光伏发电等大中型检测项目还需提供检测技术方案。
以上资料均提供电子版即可。
注:法律法规依据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复制;
(二)就有关事项询问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求作出说明;
(三)进入有关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气象主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到期后不予延续,处罚结果纳入全国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示:
(一)与检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
(二)使用不符合条件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人员的。
第三十六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的;
(二)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三)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的;
(四)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