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临夏州治理货运车辆
超限超载行为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秩序,有效遏制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切实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省安委办、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决定从11月22日起在全州范围内全面开展货运车辆超限超载专项治理行动,现通告如下:
一、 在达折公路S106线K14+500米(东乡县河滩镇)、兰永一级公路G568线K76+000(收费站)、S105线K8+050(王家圈治超点)三处设置车辆超限超载流动检测点,对超限超载货运车辆进行流动治理。
二、 本通告所称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具体认定标准为: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
(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
(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
(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
(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
(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
(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
(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
三、 所有18吨以上货运车辆由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一律进超限检测点检测,对不进站检测的车辆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 对超限超载行为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进行处罚;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落实“一超四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对违法货运车辆、道路运输企业和货运场所经营者进行相应处罚。
五、 从事公路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对殴打执法人员、闯卡、拒检、借故堵塞车道、损坏相关设施设备等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临夏回族自治州交通运输局
临夏回族自治州公安局
2019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