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夏州生态环境局三维发力,根据《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甘肃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和《甘肃省噪声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等地方性法规相关授权条款,反复多次与省州行政执法监督协调部门衔接协调,为全州7个县级生态环境分局全部取得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此举标志着县级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迈入职责明确、权责统一、高效运行的新阶段。
一、直面难题,主动破局。自生态环境部门实行垂直改革后,各县(市)生态环境分局不再隶属于县级政府序列,作为州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专职承担派驻县辖区内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行政处罚均以州局名义开展,原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相应丧失。这意味着,在办理每一件行政处罚案件时,各县分局执法人员需经常到州局进行呈批、报审、备案、盖章,将大量人力、物力和时间成本耗费在往返奔波之中,显著制约了一线执法办案的效率,也使得行政相对人在行使陈诉、申辩、听证、复议、诉讼等救济权力也更为复杂,带来了诸多不便,增加了相对人的各种诉累。
为彻底破解这一制约基层生态环境执法效能提升的体制机制障碍,州生态环境局依据《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分别对本市(州)、县(市、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授权规定,多次与州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进行专项对接、深入沟通,最终为下属7个县级分局全部申请颁发了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二、权责统一,效能跃升。7个县级分局取得独立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产生了立竿见影的积极效果:
1.执法权责实现有机统一:独立执法资格的获得,进一步明确了县级分局作为辖区生态环境监管直接责任主体的法律地位,使其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带刀护卫”,授予了执法职责,压实了其监管责任,实现了“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权责相统一”,推动了基层生态环境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和权威性建设。
2.行政执法更加高效便捷:各县级分局如今可在法定权限内独立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大幅缩减了案件办理的中间环节和审批时间,执法响应速度与办案效率得到质的提升,使环境违法行为能够得到更及时、更迅速的查处。
3.着力减少行政相对人的诉累:行政相对人在涉及陈诉申辩、听证、行政诉讼及行政复议等程序时可以就地申请、办理,更加便捷高效,大大减轻了行政相对人的诉累。
三、强化内控,筑牢防线。给各下属分局赋予独立执法资格,旨在释放基层执法活力、提升执法效能,同时意味着对执法规范化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为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临夏州生态环境局健全“四个机制”筑牢执法安全防线。
1.健全法制审核制度:成立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委员会,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对公民给予3000元以上、法人和其他组织50000元以上罚款等较重处罚、适用“两轻一免一重”等情形),通过加强州级法制审核与指导,从源头上审核把关,确保各县分局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能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自由裁量适度,保障案件质量。
2.优化案卷评查机制:县级分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后2日内报州级评查,州级评查员对评查发现的问题列出清单退回县级限期完成整改,评查通过的案卷及时报送省级评查员进行二次评查。通过两级评查,全力避免出现程序疏漏、防止法律适用错误、杜绝“0”分案卷。
3.完善执法稽查机制:将进一步完善执法稽查体系,加强对县级分局执法办案全过程、各环节的监督与稽查,规范执法行为,防范执法风险,不断提升全州生态环境执法队伍的专业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
4.落实挂牌督办机制:为切实加大重大疑难案件督办力度,州局将推动挂牌督办机制化运行,对符合情形的重大疑难案件实行提级管辖或挂牌督办,确保执法权威,形成有力震慑。
此项执法主体资格的落地,是临夏州深化生态环境领域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夯实基层监管能力的关键一步,必将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和执法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