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做好冬季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确保辖区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彻底消除报废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带来的安全隐患,切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自 2019 年 11 月 1 日开始,我省将开展为期 2 个月的已经达到国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集中整治大会战,自专项行动开始以来,不停歇集中警力采取多项措施,深入开展报废车专项整治工作。
近日,永靖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一起驾驶已达报废标准车辆上道路行驶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2019年12月12日20时40分许,康乐县公安局民警向我队移交李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甘NK18**号报废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调查发现李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甘NK18**号报废,后将其带至永靖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询得知,李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其驾驶的甘NK183**号小型普通客车状态为注销状态。经询问,李某某对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报废车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其无证驾驶的行为罚款1000元并处行政拘留十日,对其驾驶报废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罚款2000元并收缴报废车辆。
驾驶报废车上路怎么处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并对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交警提醒,报废车辆安全隐患无穷,千万不要违法上路行驶,害人害己。车辆一旦达到报废期限的,应当主动到交警部门和机动车回收企业办理车辆报废手续,切勿驾驶安全设施不合格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上路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