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
为加强对党员干部职工的教育和监督,促进党员干部职工廉洁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临夏州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约谈,是指通过约见谈话的形式,了解沟通情况、指导督促工作、及时提醒警示,教育、帮助和提醒约谈对象端正思想认识、认真整改问题,切实做到廉政勤政。
第二条约谈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教育在先、注重预防、批评与自我批评、严肃纪律与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约谈对象
局系统县级以下全体党员干部职工。
第四条约谈方式
(一)工作约谈。约谈人根据工作需要,了解约谈对象个人思想、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等情况;了解约谈对象所在科室(单位)贯彻落实省、州及局党组重大决策部署情况以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改进作风等有关规定情况;听取约谈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
(二)提醒约谈。针对约谈对象本人或所在科室(单位),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约谈人应及时与约谈对象进行提醒约谈,要求约谈对象针对存在问题作出说明并提出防范对策和措施。
(三)诫勉约谈。针对群众信访举报、案件检查、执法监察、监督检查、明查暗访等反映出约谈对象自身和本科室、本单位存在的一般性违纪违规问题,约谈人及时与约谈对象进行诫勉约谈,指出错误性质,提出针对性意见,要求认真整改。
第五条省纪委和州委、州政府、州纪委要求进行约谈的,直接启动约谈。
第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启动提醒约谈和诫勉约谈: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局党组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的。
(二)政治态度不端正,有错误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本科室、本单位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对局党组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落实或落实不好的。
(五)局党组检查中发现问题,需要进行约谈的。
(六)党员干部职工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的。
(七)对本科室、本单位发生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八)对本科室、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举报和群众诉求不认真受理办理,问题解决不到位,或者瞒报、谎报、迟报重大、紧急信访举报和群众诉求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引起有关组织重视并加以整改的。
(十)不严格执行中央、省、州和局党组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有关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纠正“四风”执行不力,导致发生问题,造成一定恶劣影响的。
(十一)履行职责不力、不到位,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但错误情节轻微,且认错态度好,能认真改正错误,免予追究党政纪责任的违纪行为。
(十二)其它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需要进行约谈的。
第七条约谈组织
(一)工作约谈由局人秘科负责组织实施,约谈人为局党组书记、局长或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局属单位负责人。
(二)提醒约谈和诫勉约谈由局纪检组组织实施,约谈人为局纪检组组长。
第八条约谈程序
约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对象。凡须进行约谈的,由局人秘科或局纪检组提出,填写《临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员干部职工约谈审批表》,报局主要领导审批。
(二)下发通知。约谈对象确定后,由提出约谈单位向约谈对象下发《约谈通知书》,告知其约谈时间、地点,约谈对象要按时接受约谈。
(三)征求意见。工作约谈由局人秘科向相关部门单位及服务对象征求对约谈对象的意见建议。
(四)开展约谈。由约谈人按要求对约谈对象进行谈话。一般应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视情况需要,也可以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设立专用约谈室,建立专用记录,填写《临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员干部职工约谈记录表》,约谈人必须2人以上,约谈后由约谈对象在《临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员干部职工约谈记录表》上签名确认,作出整改承诺。
第九条约谈应遵守的纪律要求
(一)约谈人应遵守的纪律要求。
1、在约谈前做好谈话准备,根据拟谈话的内容列出谈话提纲。
2、对约谈的内容严格保密,不得借机包庇和袒护约谈对象或者为约谈对象通风报信。
3、遵守相关程序规定,不得利用约谈谋取个人利益或者对约谈对象进行打击报复。
4、约谈人与约谈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约谈对象应遵守的纪律要求。
1、按照约定时间、地点接受约谈,不得借故推诿、拖延。
2、如实作出解释和说明,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
第十条局系统各科室、局属各单位科级干部进行约谈时,提出约谈单位告知局分管副局长、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科级以下党员干部职工进行约谈时,提出约谈单位告知局分管副局长、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科室负责人。
第十一条实施约谈
(一)约谈人向约谈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指出存在的问题或者需要核实了解的问题,并提出相应要求。
(二)约谈对象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约谈对象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和承诺,并在约谈记录表上签名确认。
(四)约谈由提出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并填写约谈记录表,做好记录和相关工作资料留存。
第十二条整改落实
(一)除工作约谈外,约谈结束后,约谈提出单位及时制定《整改意见书》,明确整改任务和完成时限,印发约谈对象。
(二)约谈对象对照《整改意见书》的内容逐一提出整改措施,制定整改方案,并在约谈结束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局纪检组、局人秘科。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30天,整改结束后,及时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三)约谈提出单位对约谈对象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回访,对措施不到位、整改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整改落实结束后,局人秘科组织约谈的,将约谈记录表等相关资料交局纪检组,局纪检组负责管理相关资料,作为评价、考核、奖惩和调整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